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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8-11
《職業訓練補助》-雇主
《創業協助措施》-勞工
《跨域就業補助》-勞工
《臨時工作津貼》-雇主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雇主
《僱用獎助措施》-雇主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目的:
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結合事業單位或團體,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與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適用對象:
年滿45歲失業者。
申請資格/條件: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至用人單位進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給付標準及期限:
行政管理及輔導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金額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30%核給。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月最高核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津貼補助期間最長3個月,高齡者經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6個月。
應備文件:
用人單位應備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核准函影本。
領據。
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計畫人員名冊。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及工作輔導紀錄。
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計畫人員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計畫人員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投保資料影本。
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影本。
相關表單請至下載專區下載「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中表F-1~表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