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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3-14
  •  檢核日期:110-01-18

一、政策目的

為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事業經營,舒緩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辦理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提供利息補貼。

二、申請資格

(一)本貸款申請人應為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2. 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3. 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
  4. 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
  5. 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

(二)前項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
  2. 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3.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

三、措施內容

(一)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200萬元(完成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二)低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三)利息補貼:貸款期間最長7年,前2年之利息由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

四、與青年共同創業之利息補貼優惠

與申請人共同創業之29歲以下青年,非申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貸款期間前3年之利息,由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第4年起,利率超過1.5%時,勞動力發展署補貼超過年息1.5%之利息。

五、再申貸規定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所營事業於設立登記5年內,如仍有資金需求,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首次、再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完成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