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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因應疫情協助專區
  •  更新日期:112-09-21

►繼續僱用

繼續雇用

目的:

鼓勵雇主繼續僱用屆齡65歲員工,並給予補助。

適用對象:

僱用屆齡65歲高齡勞工之雇主。

申請資格/條件:

  1.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繼續僱用65歲員工/公司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

  2. 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給付標準及期限:

僱用期間達6個月

  1. 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每小時7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2. 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應備文件: (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1. 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

  2.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最近一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

  4. 繼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及出勤證明文件。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核銷文件:

  1. 僱用證明文件

  2. 薪資證明文件

  3. 原核准函影本

  4. 領據 (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5. 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 (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6. 繼續僱用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 請領時需符合全部資格條件(繼續僱用比率達3成、繼續僱用達6個月、薪資不低於原薪資)。

申請方式: 採用線上申請或親送或郵寄擇一方式。

  1. 線上申請:請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服務網(網址:https://pmess.wda.gov.tw/advancedAgeFrontend/)」,先完成帳號申請,再點選「線上申辦-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作業」。

  2. 書面申請:親送或郵寄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郵寄者以郵戳為準。

受理期間: 採事前審查,每年9-10月受理下一年度申請。

計畫流程圖: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