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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為何,有哪些適用對象?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4-03-03

更新日期

112-10-15

檢核日期

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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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8


目前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況回復不易,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適用對象如下:

  1. 被看護者75歲以上。
  2.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4.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外籍家庭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