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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工廠疑無營運事實,嗣後雇主於聘僱外國人時,將再次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問答集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7-03-29

更新日期

112-10-15

檢核日期

113-04-17

點閱人氣

3733


Q1:何種情況勞動部會於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行政調查工廠是否有營運事實?

A1:

  1.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前,須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招募期間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訪視工廠無營運事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本部111年6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25041號令規定,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並函報勞動部。勞動部接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後,即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2款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預為註記。
  2. .雇主嗣後以同廠登地辦理國內招募,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求才證明書,並向本部提出招募許可,勞動部將函請地方政府查明工廠實際營運情形,倘經地方政府訪視有營運事實,勞動部先核發招募許可;惟考量雇主工廠除有合法工廠登記證外,廠內應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始有聘僱外國人之需求,勞動部後續將檢視雇主於2年內有無經勞動部不予核發招募許可之紀錄或工廠經地方政府多次訪視後始確認有營運事實,嗣後雇主於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將於函請地方政府查核工廠營運情形及外國人工作地點是否符合規定,再予核發聘僱許可。

 

Q2:經再次查核發現工廠仍無營運事實,會有什麼行政處分效果?

A2:

  1. 倘雇主2年內有國內招募期間無營運事實經本部不予核發招募許可之紀錄或工廠經地方政府多次訪視後始有營運,本部於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會啟動再次查核工廠營運情形。
  2. 經地方政府查核工廠無營運事實,並經主管機關廢止雇主之工廠登記許可,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等規定,不予許可該次聘僱許可,並依法廢止廠內有效之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Q3:工廠如已無營運,所聘僱之外國人可否調派至其他工廠工作?

A3:雇主聘僱外國人之工廠已無營運,倘雇主有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另一工廠從事製造工作;雇主未經許可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其他工廠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應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Q4:如有相關問題可向何處洽詢?

A4:相關疑問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