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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是算到哪一天?移工已經被仲介帶走,是不是不用再繳交就業安定費?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6-01-10

更新日期

106-01-10

檢核日期

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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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9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移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移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