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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更新日期

112-12-06

檢核日期

112-12-04


  • 工作內容: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農糧工作

       1. 花卉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2. 種苗栽培

         資格一、雇主經營種苗業(水稻育苗除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領有種苗業登記證,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其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資格二、雇主經營水稻育苗栽培,其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3.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4. 果樹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果樹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5. 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0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雜糧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6. 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特用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7. 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或22萬5千包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特用設施農業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四)林業工作:雇主經營林業或直接從事育苗 (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 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具備林業經營之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2).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資格二、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五)其他經會商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參照本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98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