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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9-02-18
  • 更新日期:109-02-25
  • 檢核日期:114-02-1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