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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機構相關資源
發布日期

112-05-22

檢核日期

113-01-19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

  1.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六條
    1.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2.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3.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種類及設立方式:
    1. 職業訓練機構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五條,包括「政府機關設立者」、「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等三類,若為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者採登記制;如由財團法人設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採許可制。
    2. 職業訓練機構登記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檢附相關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3. 職業訓練機構許可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7條):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