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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對象有哪些?又申請條件及補助規範為何?
發布單位

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

106-06-27

更新日期

110-01-14

檢核日期

11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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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62


答案: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2. 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1.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2.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以實際受訓起日為計算標準)。
    3.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4.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領有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6.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指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者。
    9. 更生受保護人:指領有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者。
    10.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業未就學(未就學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狀態)之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以實際受訓起日為計算標準)。
    1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1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者。
    13. 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逾65歲者(以實際受訓起日為計算標準)。
  3. 補助額度:
    1.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6個月。
    2. 特定對象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2年內最長發給12個月(所稱「2年內」指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
  4. 補助限制:
    1. 同時具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特定對象,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請領就保法職訓生活津貼。
    2.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軍人之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領取,但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不在此限。
    3. 2年內(指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2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4.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