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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發布日期:110-07-01
  • 檢核日期:110-07-01
  • 點閱人氣:6152

        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自即(1)日起優先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可以轉換由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其他產業移工還是暫緩轉換。配合上開解封,勞動部針對家庭類雇主安排移工進行PCR等配套措施、家庭類移工恢復轉換作業及雇主申請文件效期的延長,勞動部已同步函釋及製作問答集,以供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遵循辦理。另外,其他產業新雇主若接續聘僱(含期滿續聘)有特例情事得例外轉換的移工,自110年7月2日起亦應於當日安排移工檢採PCR。

 

        勞動部表示,承接家庭類移工的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新雇主未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及廢止名額。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受移工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影響,得依照下列情形辦理:

一、原已經勞動部核准轉出,因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停止轉出作業者:如果家庭類移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已公告轉換者,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由轉換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家庭類移工如欲停止轉換公告,可以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此外,已收到勞動部核准的轉出函,尚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者,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14日內,可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二、原已提出轉出申請,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者:因本類對象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重新向勞動部申請重新轉換雇主。

三、原已提出期滿轉換,且雇主及移工資格均符規定,因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而不予許可且不同意轉出者:如果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請依轉換準則規定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接續聘僱作業;如果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規定,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疫情期間的移工防疫,有關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有被看護者死亡、雇主關廠歇業及受人身侵害等特殊情事,可以例外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移工,新雇主承接這些例外轉換移工,自110年7月2日起應於承接前開得例外轉換移工時,應比照本次鬆綁承接家庭類雇主,於接續聘僱或期滿轉換當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同樣由新雇主支付,未辦理PCR也受相同罰責。

 

       勞動補充說明,有關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醫療團隊評估(診斷證明書)、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暨家庭幫傭的求才證明書均有60日效期限制,受暫緩轉換雇主影響,前開文件同意自動加計30日效期,以保障雇主聘僱權益。

 

       有關恢復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的問題,可洽詢「1955」專線或至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移工疫情專區>Q&A查詢 (https://www.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