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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8-01-09
  •  檢核日期:113-04-16

近年來,本署辦理職業訓練專案稽核,查核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各辦訓單位原始憑證,發現有諸多單據不符,如核銷項目誤開,金額不符等情,查辦訓單位多係因誤解或不熟悉相關規定,故本署於106年結合各分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說明會辦理「誠信辦訓,落實訓練效益」研習會7場次,特別邀請會計事務所會計師針對本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辦訓之原始憑證核銷說明,並請檢察官加強宣導相關法治觀念,會後,諸多辦訓單位提出相關疑問,本署因此擇取問與答14題公告於此以釋疑。

編號

問(Q)

答(A)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開立金額有無金額上限?

依財政部81年5月19日台財稅第811661406號函,為落實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各單位購置貨物或勞務時,對於金額達2千元以上者,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通費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允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傳統市場菜攤若未提供收據,可否使用支出證明單代替?有無金額上限?

如於傳統市場購買食材,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或收據(請儘量以取據為優先),應請經手人(購買人)填寫支出證明單,俾憑辦理核銷。支出證明單請填妥單價、數量、金額、敘明不能取得單據之原因,由經手人簽章證明。支出證明單尚無明文規定金額上限,惟請款須在合理範圍內。

因開會導致的差旅費能否報雜支?

如為參加各分署產投相關會議而發生交通費,檢附交通費憑證(票根、乘車證明等),可以列入雜支。

取得憑證期間一定要辦訓期間嗎?招訓期間能否一併算入?(如講義教材於課前已列印完成,憑證開立於課前)

依支出事實時間開立的憑證,且確實發給學員或確實供課程使用(檢附學員領取單或相關證明),均可以認列。

茶包、咖啡、餅乾等項可否報雜支?搬運設備必要之租車或計程車費能否報雜支?

確實供學員使用或食用的雜項項目,及課程所需之搬運費用或車資,可以列入雜支,建議留存證明並敘明事由,以免爭議,且不得同一憑證相同項目於多班重複列支。

租用學校場地,支付場地費與清潔費,但學校只開立場地租金收據,清潔費是清潔人員個人簽領單,是否可行?

此情形可能為學校將清潔工作外包予清潔人員負責,若清潔費亦確實直接給付該清潔人員,則應於次年一月底前開立扣(免)繳憑單予該清潔人員,建議廠商於給付時準備簽收單(建議為含扣繳資料之領據)請清潔人員簽收並留存其基本資料以利扣免繳憑單申報。

講師費、助教費、工作人員費等以現金支付,於支付時簽收領據可否佐證?薪資印領清冊與支付證明任擇一即可,還是二者皆需完備?

 (1)若實際上以現金支付,應有簽收領據以茲證明。

(2)薪資印領清冊與支付證明二者皆需完備,惟印領清冊已具備領據要件,並由領受人於清冊簽章,可不附支付證明。

廠商收據如沒有免用發票專用章是否就不認列?但報社收據通常沒有,該如何?

(1)目前針對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印章並無硬性規定,但建議辦訓單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查詢該廠商是否確實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廠商及是否仍正常營業,以免成為不法廠商逃漏稅之幫兇。

(2)報社收據依營業稅法第八條(免徵營業稅項目)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銷售其本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但報社銷售之廣告……不包括在內。報社收據如係銷售其本業之報紙可免「免用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專用章」。

自有場地應如何開立場地費

請檢附租賃規則(含收費表)及自行開立之收據辦理核銷。

打電話招募學員之宣傳費應如何證明核銷?

建議電話費使用行政管理費支用,宣導費請提供支出原始憑證,並檢附宣導海報樣張或活動照片(例如紅布條)。

十一

如發現公務人員疑涉有不法,應向何處舉發?

可先向該機關政風單位檢舉或向法務部廉政署與各地調查站、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

十二

訓練單位承辦人如在負責人不知情之情形下,擅自偽變造文書,提供不實資料予機關,負責人是否有法律責任問題?

就行政面,機關委託對象為訓練單位,並非負責或承辦人,而是一體而論,承辦人提交資料,對機關而言,即代表訓練單位,因此無論資料係經何人之手,由何人偽變造,訓練單位自須概括承受;就刑事責任部分,負責人如確不知情,並無刑責問題,僅行為人須面臨刑事責任。

十三

公務人員如因收受好處,明知訓練單位申請補助款不實卻予核可通過,會面臨何法律責任?承上,如公務人員為不知情,有否法律責任?

公務人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職務上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另行賄者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公務人員確不知情,並無刑事責任,惟行政責任另當別論。

十四

偽造文書區分偽造公文書與偽造私文書,刑責不同,請問如訓練單位偽造報送機關之核銷資料,違反的究竟屬偽造公文書還是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0條第3項,公文書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且刑法第211條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因此,訓練單位提交資料不實資料,係為偽造私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