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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發布日期:106-07-10
  • 檢核日期:113-06-18
  • 點閱人氣:4134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