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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11-04-29

檢核日期

1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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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105019471號

附件:如文

 

訂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附「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部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