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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即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11-04-29

檢核日期

1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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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105064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即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生效。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為提供雇主更便捷之外國人聘僱申辦管道,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依本辦法第7條公告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之網路傳輸申請項目。

二、自111年4月30日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本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供下列工作類別及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資料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5年:

(一)工作類別: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不含雙語翻譯工作、廚師相關工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二)案件類別:外國人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期滿轉換、遞補招募、轉出及延長轉出、離境備查、重新招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招募或聘僱函文補發、接續聘僱、變更被看護者、變更雇主、承購承租或併購之接續聘僱、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三、本部108年1月31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518804號公告,並自111年4月30日停止適用。     

 

部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