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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10-12-09

檢核日期

1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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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1005182711

附件: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一百五十元。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臺幣三萬元。

三、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二千七百六十一元。

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二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六、外展製造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七、屠宰工:非特殊時程為新臺幣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特殊時程者(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三萬二千七百元。

八、外展農務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九、畜牧工: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十、農糧工及魚塭養殖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十一、禽畜糞堆肥工: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十二、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六千元至三萬元。

十三、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六千二百十一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00五一二五七六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