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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2條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2-03-27

檢核日期

1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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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8


 發布日期:2013/03/2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1020503351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而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情事,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二、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未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本會限期通知辦理,屆期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勞職許字第○九九○五一○一三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