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1項所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9-08-28

檢核日期

110-12-14

點閱人氣

2366


Art editor 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