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111-01-03
111-03-02
3596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