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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青年就業旗艦計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期間,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計畫之受理期間、工作崗位訓練期間及補助金額等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

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

111-06-02

檢核日期

112-06-13

點閱人氣

1845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青年就業及國內企業營運之衝擊,鼓勵事業單位逆勢提供青年訓練機會,爰依青年就業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9點第3項規定,公告訓練單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期間申請辦理訓練計畫之相關事項。

二、本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6月22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訓練對象:本計畫第5點規定之青年。

四、工作崗位訓練期間:

(一)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3個月為限。

(二)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新臺幣(下同)2萬8千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6個月為限。

(三)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3萬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9個月為限。

(四)薪資: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

(五)事業單位依本公告申請訓練計畫,預定訓練起日不得晚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並應依本計畫第7點第3項規定辦理錄訓作業。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每人每月發給以1萬2千元為上限。

(二)每月以30日計算;未滿30日者,依青年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30日之比率計算。

(三)青年未到訓日數每月超過4日者,依青年實際未出勤日數逾4日占每月30日之比率計算,扣減工作崗位訓練費。

(四)訓練單位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訓練計畫,最高補助額度如下,不計入本計畫第12點規定之年度補助額度限制:

1、申請期間於109年6月22日至110年6月30日最高以360萬元為上限。

2、申請期間於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最高以360萬元為上限。

3、申請期間於111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最高以360萬元為上限。

六、有意申請者,應向所在地之本署所屬各分署提出,各分署服務轄區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高澎屏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七、本署110年6月21日發訓字第1102501998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