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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6月30日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延長6個月之聘僱許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10-03-09

檢核日期

1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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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4


有關本措施申請聘僱許可相關作業,產業類請洽(02)2380-1846黃先生,社福類請洽(02)2380-1786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