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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發布日期:110-10-29
  • 檢核日期:111-07-11
  • 點閱人氣:7765

一因疫情滯臺外國人轉換措施(實施期間:1101029-1110630)

因疫情滯臺外國人轉換措施,自110年10月29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因疫情滯臺外國人,得由請雇主及外國人依規定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二、外國人有下列聘僱許可失效情事之一,且不可歸責者,得自行或由原雇主向本部申請依本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及轉換準則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惟原雇主未辦理期滿續聘。

(二)期滿轉換未獲新雇主接續聘僱。

(三)依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轉換(包含依本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及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申准)而未獲雇主接續聘僱。

二、申請事由:外國人主張因疫情影響滯臺,致不能出國者(如本欲返國,嗣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等因素致無法出國),應於本函實施期間由原雇主或外國人向本部申請登記轉換雇主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