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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補助地方政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擴大協助措施。
發布單位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發布日期

109-05-18

檢核日期

1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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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一、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轄內視障按摩據點於疫情期間穩定營運及視障按摩師穩定就業,補助購置營運所需防疫物資及店內清潔消毒費用,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法人或團體。

2.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個人:

(1)由經營者個人提出申請,如為數人合夥經營者,得推派其中1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2)申請人或代表人應為持有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二)補助標準:依據點內視障按摩師人數,4人以下補助2萬元、5-6人補助3萬元、7人以上補助5萬元。

(三)申請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據點所在之地方政府申請:

1.申請表。

 2.領據。

 3.屬法人或團體經營者檢附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等文件影本,屬個人經營者檢附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4.據點視障按摩師名冊(含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職業許可證影本)。

 5.申請單位或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地方政府得檢具經費需求書(如附件3)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申請本項補助,並得免依本計畫規定提撥自籌款。

 三、公告事項申請及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四、本公告事項溯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起生效,本部109年4月28日勞動發特字第1090506434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