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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10-08-01

檢核日期

110-09-01

點閱人氣

2008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005104001號

附件:如文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

 

部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