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得申請6個月之聘僱許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9-09-16

檢核日期

109-09-16

點閱人氣

9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