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
發布單位

政風室

發布日期

108-06-18

更新日期

109-02-25

檢核日期

113-04-16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