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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6-05-24

更新日期

109-06-12

檢核日期

1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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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4


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移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另外,移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移工的工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