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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發布日期:106-06-03
  • 檢核日期:113-06-14
  • 點閱人氣:3893

不可利用非法地下通匯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如提供移工非法匯兌服務之地下通匯業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管理外匯條例第22第1項有關「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之禁止規定,應負刑罰責任,其提供之匯兌服務亦常發生消費爭議,移工應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以免辛苦所得遭到詐騙或侵吞。另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針對移工提供ATM跨境匯款管道,以輕鬆、安全的方式進行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