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6條及第1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