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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8-01-09
  • 更新日期:109-02-25
  • 檢核日期:114-02-1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法務部已設計揭露表範本,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