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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8-01-09
  • 更新日期:109-02-25
  • 檢核日期:113-05-2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如附檔,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