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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就業服務組
  • 發布日期:106-10-23
  • 檢核日期:113-06-18
  • 點閱人氣:1128634

一、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如備註)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2.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3.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二、失業認定辦理方式:

  1. 申請人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等)、離職證明文件、國內金融機構存褶影本,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認定。(親自辦理之時間及方式,建議申請人於上班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話聯繫約定臨櫃洽詢或視訊。)
     (線上申請(請點我)登入【台灣就業通 找工作/會員中心/線上申請作業/失業給付線上申請】。 )
  2. 如對於辦理失業認定仍有疑義,可撥打本署客服中心電話0800-777-888詢問,或就近洽詢臨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地就業中心或就業服務站)詢問。

三、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據點之聯絡資訊及交通方式:

可參考各地就業服務據點

 

【備註】非自願性離職是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1.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