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page-banner.png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 發布日期:110-05-25
  • 檢核日期:110-07-07
  • 點閱人氣:1175

       鑑於國際及國內疫情升級,為維護國內防疫安全及確保國人健康並落實邊境管制,針對雇主所持具外國人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只要屬於110年5月19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申請。

 

       依規定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經勞動部許可後,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的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其許可失其效力。鑑於現行國際及國內疫情升級,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7日宣布自110年5月19日零時起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勞動部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只要是於110年5月19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10年5月2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0年8月25日)。

 

       勞動部表示,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預估約有8,500位雇主可免去申請延長效期的手續,便可持原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外國人。

 

       民眾如對於相關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要件及注意事項,仍有疑義不明的地方,可電洽勞動部0800-000-978專線,或逕至勞動部網站公布的「相關防疫問答集」(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33068/post) 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