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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重申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國人收取轉換雇主費用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7-06-11

檢核日期

107-06-19

點閱人氣

200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出,仲介公司如有接受雇主委任,協助雇主辦理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不續聘外籍勞工的轉換新雇主事宜,不能以轉換雇主為名義再向外籍勞工收取相關費用。仲介公司若向外籍勞工違規收取轉換費用者,應處予超收金額10倍到20倍的罰鍰,並停業3個月以上,以維護外籍勞工權益。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期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雇主與外籍勞工如協議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不再繼續僱用,且外籍勞工亦表達仍有在臺工作意願,雇主應依規定向勞動部提出期滿轉聘。勞動部受理申請案後,將依外籍勞工意願,於轉換雇主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讓有意承接的新雇主透過該系統直接與外籍勞工聯繫洽談,另新雇主也可委由仲介公司協助媒合外籍勞工,媒合所衍生的登記費及介紹費,應由仲介公司向新雇主收取,不得向外籍勞工收費。

  發展署強調,目前仲介公司依法可向外籍勞工收取的費用只有服務費,且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有提供服務事實後才能收取,服務費金額依外籍勞工當次入國後在臺累計工作期間,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如外籍勞工有遭仲介公司超收費用,可透過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進行申訴,以杜絕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