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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 勞動部今送請立法院查照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13-04-03

檢核日期

1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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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已於113年4月2日經行政院同意備查,勞動部依條約締結法規定,在今(3)日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同步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告MOU文本內容,供社會各界查閱周知;另後續將召開諮詢會議,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對於未來引進印度移工應有的認識、準備及配套措施,以及引進方式等重要議題共同討論,促進社會對話。

 

  勞動部說明,簽署備忘錄是合作的第一步。備忘錄是雙方合作協議架構,內容共有13條,包括:開放行業及人數由臺方決定、印度方應保證印度移工遵守臺方法規、雇主及勞工應履行勞動契約義務、印度勞工健康檢查、勞資爭議依我國法律解決、保障印度勞工在臺權益、共同防制人口販運、共組聯合工作小組等。備忘錄簽署後,雙方還需召開多次工作小組會議,並在我國既有開放移工從事行業範圍下,討論初期開放行業別、人數、語言與專長技能及招募引進方式等執行細節,勞動部將與相關部會共同審慎研議,在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國人就業的前提下,視我國雇主需求與印度磋商。

 

  勞動部表示,社會各界十分重視與印度發展合作關係,也關心臺印度文化差異及適應包容等議題及準備。勞動部後續將召開諮詢會議,對於未來印度移工引進方式等重要議題,以及準備與配套措施,邀集臺灣及印度專家學者、投資印度臺商代表、熟悉印度的研究協會、產業及家庭雇主團體、移工團體、人力仲介團體等共同討論,廣泛蒐集社會各界意見及建議,並就不同意見或疑慮促進社會對話與釐清,各項意見將作為印度移工引進的規劃參考。

 

  勞動部強調,增加印度移工為新來源,只是增加雇主多一個選項,並由雇主自行決定來源,不會因此擴大移工開放的行業及工作,且在就業機會以國人優先的前提下,雇主必須先在國內招募本國勞工有不足時,才能申請引進移工,不會影響國人就業、薪資及勞動條件。

 

  勞動部會採循序漸進、務實辦理的原則,妥善規劃後續工作並完成相關配套,並依立法院審查備忘錄的結果,待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後,才會依法公告印度為新增移工來源國,並由雇主依個別需求自由選擇來源,且將參考其他國家引進印度移工模式,優先以具備一定學經歷、英文能力佳之印度勞工為對象,初期採小規模試辦方式引進,定期檢視開放成效,再滾動檢討漸進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