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凱米颱風災害影響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人得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最長一年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之措施。
依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所定貸款人,其事業營運受凱米颱風災害影響,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一年。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六個月內。
三、依第一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如:受凱米颱風影響致還款困難切結書)。
四、申請本貸款0403花蓮震災協助措施公告第一點第一款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本公告第一點第一款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合計最長一年。
五、本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