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發文字號:發訓字第1132504085號 修正「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九點及第十六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九點及第十六點附件三規定 署 長 蔡 孟 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發訓字第1132504085號
修正「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九點及第十六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九點及第十六點附件三規定
署 長 蔡 孟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