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所定貸款人,其事業營運受0403花蓮震災影響,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一年。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起六個月內。
三、適用地區:花蓮縣、新北市部分區域(土城區、板橋區、中和區、五股區、新店區、八里區、三重區、新莊區、汐止區、永和區、蘆洲區、鶯歌區)。
四、依第一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
五、本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規定辦理。
六、本署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發創字第一一三五00一一八0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