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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 發布日期:110-05-13
  • 檢核日期:110-07-07
  • 點閱人氣:2794

為營造友善聘僱環境,勞動部自105年11月起推動移工期滿續聘措施,移工於聘僱期滿後無須出國就可以繼續留臺從事工作。雇主辦理期滿續聘應在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最晚可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程序,又補行申請續聘同一移工僅限1次,但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補行申請程序不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