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勞動部109年5月6日勞動發特字第1090508321號令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從事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產生衝擊,致其工作收入減少,以補貼方式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一) 現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但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有實際從事工作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二) 取得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
(三) 未受一定雇主僱用。
(四)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工作收入減少。
三、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三)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職業工會等相關法人、團體出具之實際從事工作證明。
(五)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且未受一定雇主僱用,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工作收入減少之切結書。
四、受理單位: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勞工局(處)。
五、受理申請期間:109年5月6日至109年8月31日,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