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組
107-12-17
108-09-03
112-12-13
20407
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以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連帶也有利雇主快速找到適合之人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本署彙整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常見問答集,請下載附件參閱,謝謝!
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以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連帶也有利雇主快速找到適合之人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本署彙整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常見問答集,請下載附件參閱,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