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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就業服務組
  • 發布日期:114-02-26
  • 更新日期:114-12-26
  • 檢核日期:114-12-15
  • 點閱人氣:272

●計畫目的: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十八條規定,結合大專校院推動就業服務業務,促進大專青年就業。


●適用對象: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


●辦理方式:針對各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學生,補助學校辦理校園徵才活動、座談會與講座、職涯諮詢服務、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含就業歧視、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申請補助計畫總表、申請補助計畫書、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表、活動成果報告(詳計畫附件一、二、三、四)


●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