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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發布日期:106-05-24
  • 檢核日期:113-05-29
  • 點閱人氣:5753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外國人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之外國人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