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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發布日期:109-01-01
  • 檢核日期:114-05-09
  • 點閱人氣:6674

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不得任意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相關罰鍰亦提高至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食用」犬貓,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