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人健康檢查已全面取消妊娠檢查。
- 外國人進入我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另外,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自2009年9月1日起增加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簡表如下:
健檢時間 | 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 |
入國前(入國簽證) | V |
入國3日 | X |
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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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外國人妊娠檢查規定,如您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令您出國。您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果您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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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臺工作期間如因懷孕,身心會產生很大變化,又無家人或朋友協助,故勞動部籲請外國人於發生性行為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如使用保險套、避孕藥等避孕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您在臺期間懷孕,可攜帶健保IC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產檢院所或當地衛生局所也備有多國語言版(英文、印尼文、柬埔寨文、泰文、越南文)之孕婦健康手冊,提供您懷孕期間的健康照護資訊。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若您懷孕後在臺生產,請於新生兒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為其申辦外僑居留證;惟請注意新生兒出生時您的外僑居留證須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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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偶有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因與臺灣人或其他外國人相戀而懷孕在臺生子,卻因男方或本身之婚姻狀況;或因雙方未具合法居留身分(行蹤不明或逾期居停留),致所生子女無法取得合法身分(中華民國國籍、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之情形,將影響新生兒權益及福利甚鉅,並造成家庭團聚之困難,故籲請您在臺工作期間應慎重考量前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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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如您的雇主未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您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您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6~9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6~12個月藥物治療),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您的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