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廢止移工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