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page-banner.png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發布日期:106-05-24
  • 檢核日期:113-05-29
  • 點閱人氣:19233

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移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另外,移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移工的工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