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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職前訓練(112014)
訴願人

陳〇〇

發布日期

112-05-09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126500362號

原處分書號

112年1月17日 桃分署訓字第1123200048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自辦職前訓練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12年1月17日桃分署訓字第1123200048號公告,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112年1月12日參加原處分機關112年度自辦職前訓練「Java程式與系統設計(幼獅)第1期」 (以下簡稱本班次)甄試結果,其筆試成績28分、口試成績72分,原始總成績50分,因其具就業服務法所定特定對象資格,加權3%後總成績為51.5分,原處分機關乃以訴願人筆試加口試之評分結果與本署111年10月26日發訓字第1112510533A號令修正發布「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第9點第2項第2款所定總成績須60分以上始得錄訓之規定不符,爰不予錄取。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一)撤銷112年1月17日桃分署訓字第1123200048號公告。(二) 甄試筆試必須給予合理時間,應以電腦導讀時間3倍加合理作答時間,而非固定時間。(三)專業試題應依公告之基礎專業科目範圍命題。(四)重新人工檢視所有答案卡。(五) 禁止非監考人員進入考場,除非甄試者違規,監考人員不得告知他人甄試者筆試如何作答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一) 甄試結果訴願人筆試成績28分、口試成績72分,原始口試加筆試(各佔50%)總成績為50分,因其具就業服務法所定特定對象資格,加權3%後總成績為51.5分,未符規定總成績須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原則,爰不予錄取。(二) 甄試當日安排訴願人於特殊考場應考,且提供之服務含筆試題目轉為語音導讀、延長考試時間20分鐘等,均符合訴願人於112年1月3日申請協助項目。(三)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筆試內容為單選式選擇題(國中程度之智力及性向測驗25題、基礎專業科目25題),其中基礎專業科目試題範圍涵蓋電腦軟體設計、電腦軟體應用乙丙級技術士試題、各類考試計算機概論、網路概論、程式設計等相關試題,而口試內容為自我介紹、參訓動機、就業規劃及綜合評量等適訓問答,以上均與公告於台灣就業通之招生簡章內容相符,且無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四) 為減少人工批改錯誤,本分署使用電腦閱卷方式批閱筆試結果,經人工確認訴願人答案卡與電腦閱卷結果相同。(五)甄試當日口試委員於口試時進入訴願人教室,筆試時間試場內亦僅有監考、服務及資訊人員,用以協助訴願人導讀、測驗等系統正常運作及試題作答、畫卡,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理  由
  按本基準第9點規定「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作業除另有規定外,原則應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各該規範辦理職業訓練推介作業,並向接受推介之失業者說明。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七日公告,並以報名者可得知悉之方式通知,內容至少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計分方式、甄試當日應攜帶之文件或物品、甄試結果通知及公告之時間與方式、及如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之作法等注意事項。(二)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須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三)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四)筆試前:1.訓練單位應於考場張貼由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依准考證號碼排序且去識別化之應試者名單。2.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五)筆試階段:應設置2名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六)口試階段: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其人數以預訓人數之2倍為原則。2.應設置2名以上口試委員,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3.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4.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應試者適訓狀況。」第10點規定「錄訓決定之作業原則如下:(一)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二)機關最遲應於開訓日前1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錄訓名單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相關網頁;公告錄訓之正取名單應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三)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內容應包含錄訓決定、最低錄訓分數、錄訓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等。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一)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及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3個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二)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雖訴願人訴稱如訴願意旨所載。惟查,訴願人以身心障礙者身分於112年1月12日參加原處分機關112年度辦理本班次之甄試,經評分結果,訴願人筆試成績28分、口試成績72分,原始總成績50分,因其具就業服務法所定特定對象資格,依本基準第9點第2項第3款規定,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加權後之總成績為51.5分,此有訴願人筆試答案卷、自辦職前訓練甄試評量表及自辦職前訓練甄試成績列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再查,訴願人參加本班次甄試,筆試測驗採人工閱卷方式,口試則經口試委員辦理口試工作,就口試項目及內容給予評分,依形式觀察,無漏未評閱或登錄錯誤等顯然錯誤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意旨,其評量結果自應予尊重。訴願人主觀認知評定成績有異議,質疑評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核與本基準第10點第2項第2款規定不合,委無足採。
  至訴稱甄試制度之目的在淘汰特定身分報名者,並認為被歧視一節,依前開答辯意旨說明,尚無此等情事;另主張應保障特定身分者之錄取名額、參加甄試(報名)人數不足時應全部錄取、本署電腦應移交數位發展部管理等事項,與本案無涉,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錦季

委員       郭玲惠

                                委員       李玉春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黃巧婷

                                  委員       鄭進峯

                                  委員       葉明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