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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核日期:106-08-15
訴願人

中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發布日期

106-04-24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66500175號

原處分書號

105年10月12日南分署綜字第1051100293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雲嘉南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5年10月12日南分署綜字第1051100293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辦理102年至103年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訓練課程,查有「投資學實務應用班第01期」等10班次有浮報訓練經費情事,原處分機關爰依本計畫第40點規定,以105年10月12日南分署綜字第1051100293號函,自處分日起2年內不予受理訴願人申請本計畫,並限期繳納浮報之訓練費用新臺幣(以下同)18萬1,500元整。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一) 依本計畫作業手冊附錄七規定,原始憑證如有缺失,可退回補正,本次查帳重點之作帳方式在結訓核銷說明中並無詳細規定,故訴願人依機關或團體會計申報作業原則有關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規定,以可用調整容納及相對控減另外科目之大水庫預算列入年度結算申報之專案計畫收入(捐贈),為區分有開立捐贈收據款項之收入,爰依內政部「收支決算表」規格,編列「專案計畫收入」項目,依領據金額作帳並申報,得知帳務方式後,業聯絡講師以聲明書補正遴聘時口頭約定事項,然部分講師無法聯繫。(二)103年度為配合內聘講師定義之修正,調降部分擔任理、監事之內聘講師鐘點費,惟確以領據、專案計畫收入分攤表及班級支出明細表等作帳流程並依本計畫所定會計核銷作業,以會計憑證如實登錄帳務並申報,據以說明確實給付講師鐘點費,並無浮報之意。(三)訴願人提供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抽查之原始憑證,關於講師、助教鐘點費之作帳原則與方式與本案並無不同,業獲該分署接受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一) 訓練單位本應依核定經費辦理支出核付作業,於原處分機關查核時,檢附支用於執行訓練計畫之各項原始憑證以供查驗,不應待結訓核銷說明會提醒並列入流程審查後,始遵循計畫規定,況原處分機關於辦理計畫說明時,均於簡報中摘錄計畫要點規定,有公開揭示資料可稽。(二) 鐘點費之認列須有領據,應符合原始憑證應備項目,且依核定經費,由講師簽領足額領據,若有捐贈行為,再由講師回捐訴願人,且講師將鐘點費捐贈予訴願人,係屬講師受領鐘點費後之個人捐贈行為,與認定訴願人是否確實給付講師鐘點費無涉,訴願人所送捐贈聲明書除簽署日期晚於結訓年度外,另未提供捐贈收據及扣繳憑單以憑核認,亦有未簽署捐贈說明書,卻被列入捐贈及專案收入者。(三)訴願人依稅務機關規定,執行結算申報作業,屬稅務申報規定,與本計畫之執行、認定訓練單位是否給付鐘點費無關。(四)訴願人102年度辦理「證券市場交易實務應用班第04期」班次,對擔任監事之不同內聘講師,並未一致調降鐘點費。訴願人確有浮報訓練經費情事,原處分應予維持。
理 由
按本計畫第12點第1項規定「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第24點規定略以,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計畫內容。第40點規定「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分署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第42點規定「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10年。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分署同意。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訓練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復按本計畫作業手冊附錄四、第3點訓練課程費用編列細目標準規定「(一)鐘點費:內聘教師最高每小時為新臺幣800元,外聘教師最高每小時為1,600元。…助教鐘點費金額最高為每小時400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第5點規定「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一)受領事由。(二)實收數額。(三)支付機關名稱。(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五)開立日期。」「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按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講師及助教鐘點費之認列須有收據,以講師及助教簽領收據為支出證明,且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為本計畫第12點第1項及本計畫作業手冊附錄七所明定。次按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10年,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應將處理情形函報原處分機關同意,為本計畫第42點第1項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第3款所明定。卷查訴願人申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辦理102年「投資學實務應用班第01期」、「證卷市場交易實務應用班第03期」、「期貨與選擇權實務應用班第02期」、「證卷市場交易實務應用班第04期」、103年「投資理財訓練班第01期」、「證卷市場交易實務應用班第05期」、「投資學實務應用班第02期」、「期貨與選擇權實務應用班第03期」、「證卷市場交易實務應用班第06期」、「投資學實務應用班第03期」等10班次,自應確實遵照本計畫及作業手冊辦理,嗣原處分機關調閱前開班次之原始憑證,查有講師及助教鐘點費之支出與提案所編列經費短差計18萬1,500元整,有浮報訓練經費情事,原處分機關依本計畫第40點規定,處分訴願人自處分日起2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並限期繳納浮報之訓練費用,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訴願人未依前揭規定,補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開具支出證明單並說明不能取得支出憑證之原因,報原處分機關同意,所訴已提供講師聲明書、領據、專案計畫收入分攤表云云,亦與規定不符,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至訴願人所陳原始憑證如有缺失可退回補正,故得以講師聲明書補正並獲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以下簡稱北分署)接受部分,按本計畫作業手冊附錄七、原始憑證審核重點所載收據之要件,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收據於資料有下述缺漏(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4)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5)實收金額。(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7)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8)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9)受領人身分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應退回由承辦人補正。惟訴願人係領據或收據金額少於核定金額,乃涉經費短支,非屬前開收據要件缺漏得補正情事;且北分署業已另案將訴願人浮報講師及助教鐘點費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中,並無接受訴願人作帳原則與方式等情事,訴願人顯有誤會。
另訴稱依機關或團體會計申報作業原則,以可用調整容納及相對控減另外科目之大水庫預算列入年度結算申報之專案計畫收入(捐贈),列入收支決算表並向國稅局申報一節,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為稅務申報規定,與認定是否給付鐘點費無涉,且講師受領鐘點費後再為捐贈,為講師與訴願人間之民事法律關係,與訴願人有無確實給付鐘點費應屬二事,訴願人仍須依本計畫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提供講師鐘點費領據供原處分機關查核,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郭玲惠
委員 陳世昌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溫秀琴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