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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發布日期:106-06-06
  • 檢核日期:112-12-04
  • 點閱人氣:10009

雇主應於外國人居住地點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